1996年1月,30岁的张某在一次口角引发的冲突中,用木棍将刘某( 化姓 )打死。随后,张某隐姓埋名,逃至煤矿当起了矿工,直至2025年3月被警方抓获。

吉林省临江市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构成 故意伤害罪 ,且其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在1997年 刑法 实施前、1979年刑法实施过程中,根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 ,本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张某一审获刑15年。

判决书 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6日晚上,被害人刘某(殁年34岁)持 军刺 到张某弟弟家,质问当时在场的被告人张某及张某弟弟,是谁捅自家的窗户,张某及弟弟二人未回复。刘某离开后,张某跟随其后,二人在屋外发生争执,后被张某弟弟劝开。

当晚,张某与刘某再次争吵,双方发生殴打。刘某使用铁棍戳、打张某的胳膊及后背,张某从旁边的柴火垛抽出一根木棒击打刘某。刘某当日被其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经鉴定,刘某系由他人用棍棒类钝器击打头部,造成颅内出血、重度颅脑损伤、 脑疝 而死亡。

被告人张某于刘某死亡当天逃跑,之后化名在 黑龙江省鹤岗市 从事矿工工作,生活至被捕时,其间未曾与家属及被害人家属联系。2025年3月,张某被抓获到案。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是自卫。法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二人殴打在一起。在殴打过程中,张某持木棍打到刘某的头部,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采纳。张某辩解称其系自卫,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本案中,刘某与张某先是发生了争吵,张某为了面子,并未离开,随后刘某用铁棍殴打张某,张某用木棍回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是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进行自卫反击,而是为了面子,为了逞能而实施了自己的不法侵害行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 正当防卫 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更不构成 防卫过当 。辩护人认为张某系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1979年刑法实施过程中,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

一审法院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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